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黄某2009年被评定为视力一级残疾,2014年离世;配偶陈某于2025年去世。二人共育两名女儿即本案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2。黄某生前持有两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权,享有相应股权财产权益。 

      2012年,被继承人黄某订立两份代书遗嘱将股权全部遗赠给外孙伦某。后续伦某凭该遗嘱办理股权继承过户,并占有自2014起全部股权分红、卖地分红合计64万余元。 

      黄某去世之后,继承人之间就股权归属产生分歧。原告黄某1认为案涉代书遗嘱属于无效遗嘱,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两位女儿继承分割。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1委托广东卓涛律师事务所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承办律师

      李晓琰律师,中共党员,专注民商事诉讼纠纷及非诉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办理几十起民商事诉讼及商事仲裁案件。秉持 “细致、务实、高效” 执业理念,立足委托人实际诉求,平衡法律风险与解决成本,输出务实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张永恬实习律师,中共党员,专注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商事仲裁、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办案坚持审慎务实,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诉讼法律服务。

办理过程

      1、通过与委托人开展座谈会议了解本案基本情况、完成证据梳理并确认当事人主张的诉请。

      2、提起诉讼后一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股权原始档案、股权变更登记材料、历年全部分红明细、被继承人残疾人证、残疾评定材料,并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明确我方核心主张。

      3、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交以遗嘱无效为核心的代理意见,抓住本案核心焦点、主要矛盾。

      4、参加庭审,围绕遗嘱效力展开充分质证与法庭辩论。

      5、针对法院庭后向代书人、法律服务所了解情况所作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补充提交第二轮书面代理意见,进一步强化论证两份代书遗嘱不满足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全部要件,属于无效遗嘱,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分割。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广东卓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继承人黄某原持有的第三人某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股权一份,由原告黄某1继承二分之一、被告黄某2继承二分之一,被告伦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现登记在其名下的该股权的二分之一变更登记至原告黄某1名下、另二分之一变更登记至被告黄某2名下,第三人某股份经济联合社予以协助;

      二、被继承人黄某原持有的第三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一份,由原告黄某1继承二分之一、被告黄某2继承二分之一,被告伦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现登记在其名下的该股权的二分之一变更登记至原告黄某1名下、另二分之一变更登记至被告黄某2名下,第三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协助;

      三、被告伦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在2014年至2025年期间获得的被继承人黄某原持有两第三人股权的分红款及某地块分红款共计643046元中的二分之一即321523元支付给原告黄某1、另二分之一即321523元支付给被告黄某2;

      四、驳回原告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亮点

      本案亮点:抓住本案核心要点,实现遗嘱无效的胜诉结果。

      代理律师团队精准抓住代书遗嘱订立形式瑕疵这一核心要点,充分结合调查材料,层层论证案涉代书遗嘱不具备法定生效条件。本案遗嘱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案涉代书遗嘱见证人人数不足,代书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根本性瑕疵,无法进行补正;案涉两份遗嘱均不满足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法定要求,案涉遗嘱预先打印、公章事后补盖,订立流程违反法定要求。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代书遗嘱无效,股权及分红按照法定继承由两位女儿各继承50%,同时判令伦某返还多年占有分红款项,实现委托人诉求,对同类盲人、残障人士订立代书遗嘱案件具有较强参考示范意义。